大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网站提供信息公开、政策法规、网上办公、办事指南、交流互动、网站导航等等栏目服务,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费征缴工作;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负责市内四区采暖费补贴专项基金的征缴工作,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直接到大连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
大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方法:
网上查询
1、大连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大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网址。
查询内容: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2)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查询
(3)企业养老金查询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个人)
(5)大连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查询
温馨提示:
(1)已设置密码,请使用个人编号+密码查询
(2)未设置密码,请使用个人编号+身份证号查询
2、大连市养老金资格查询
电话查询1、本市用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统一号码“12333”。
2、省内其他城市用户拨打“12333”以后,按9号键,按语音提示操作,系统自动转接到大连市12333。
3、省外用户拨打“0411-12333”。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
温馨提示: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网点查询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需要携带的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
邮编:116011
电话:0411-83709011
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每人每月49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的,每人每月42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每人每月56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的,每人每月480元。
二、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到40元。
三、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工资标准的80%。今后,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单独进行调整。
四、失业人员门诊费标准将逐步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大连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组织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关于确定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1〕881号)规定执行。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
五、养老金计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4月1日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待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年龄满60周岁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承担。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